1、2018年7月25日9时许,张某驾驶一辆三轮车沿太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太行路某小区东200米时,与同向娄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娄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张某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2018年8月12日19时50分许,李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装载玉米秸秆沿博王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三环路口南侧时,车辆上装载的玉米秸秆将由南向北靠公路东侧步行的王某撞倒,造成王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驾驶肇事的三轮汽车逃逸,随后被抓获。 李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违法载物(载物的宽度超出车厢),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李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该事故责任。 3、2018年8月17日12时10分许,买某驾驶电动二轮车沿丰收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政二街路口处时,与沿丰收路由西向北转弯的张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买某、张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张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不按信号灯通行,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4、2018年9月20日14时50分,穆某驾驶小型汽车沿太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太行路幸福街小学门口时,与沿太行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刘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刘某饮酒驾驶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应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